(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德堂与钱桂洪、程苏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20号原告:王德堂,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钱桂洪,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苏萍,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合肥超焱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永康奥特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堂诉被告钱桂洪、程苏萍、合肥超焱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肥市永康奥特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堂于201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桂洪、程苏萍、合肥超焱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肥市永康奥特杯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桂洪、程苏萍、合肥超焱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肥市永康奥特杯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兰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王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