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18
案件名称
朱泽阳与孟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泽阳;孟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朱泽阳,男,1961年1月26日生,汉族,高中,农民,云南省丽江市蒗县人。委托代理人朱远娟,系朱泽阳之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德松,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泽阳与被告孟德松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泽阳以遗漏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泽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浦立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