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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路亮与孙骁、徐晓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路亮;孙骁;徐晓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路亮,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孙骁,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徐晓雷,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申请人路亮于2015年2月5日因与被申请人孙骁、徐晓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骁、徐晓雷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路亮以其自有的吉AD717X号小型轿车为自己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路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路亮所有的吉AD717X号小型轿车的车籍;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孙骁、徐晓雷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申请人路亮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