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莒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日照市银河蜂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和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和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银河蜂业有限公司,青岛和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和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日照市银河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镇东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会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浩,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德,该公司职工。被告:青岛和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山东高速公路大厦12A座。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日照和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镇东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惠聚华,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银河蜂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和实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银河蜂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均由原告日照市银河蜂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京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洪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