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贾腊香、贾敏典当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贾腊香,贾敏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被告:贾腊香,女,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贾敏,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腊香、贾敏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贾腊香、贾敏银行存款2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