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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15

案件名称

董会军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会军;董星余;郑教美;李栓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陇民保字第00004号 申请人:董会军,男,1962年2月19日生。 申请人:董星余,女,1988年3月20日生。 申请人:郑教美,女,1957年3月19日生。 被申请人李栓录,男,1966年5月23日生。 申请人董会军、董星余、郑教美因与被申请人李栓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拴录所有的陕CH9646号小型面包车就地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00元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会军、董星余、郑教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拴录所有的陕CH9646号小型面包车予以就地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晁少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