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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上海颂利钢板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上海颂利钢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559号。法定代表人龚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周曙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颂利钢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颂利钢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4元,由原告上海颂利钢板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