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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文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14年11月14日被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不宜羁押的疾病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4)第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晋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3月任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村委主任,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批给多户村民建房,经文水县国土资源局核定,共造成17.8亩耕地被毁坏,其中基本农田10.7亩,其余为一般耕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3月任文水县凤城镇龙泉村村委主任,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批给多户村民建房,经文水县国土资源局核定,共造成17.8亩耕地被毁坏,其中基本农田10.7亩,其余为一般耕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杨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文水县国土资源局文国土资源停字(201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四)、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2011年10月18日文水县国土资源局宗地地类与规划说明,现场勘查笔录,2011年8月8日龙泉村村委会情况反映、龙泉村盖房协议书、龙泉村村委会收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德峰审 判 员  成志宇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