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贵臣与王有福、孟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臣,王有福,孟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立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贵臣,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王有福,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现住汤阴县。被告孟丽敏,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孟有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臣诉被告王有福、孟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0元,以上共计347.5元,由原告李贵臣负担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