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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贵臣与王有福、孟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臣,王有福,孟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立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贵臣,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王有福,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现住汤阴县。被告孟丽敏,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孟有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臣诉被告王有福、孟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0元,以上共计347.5元,由原告李贵臣负担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