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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新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楠,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姜艳红,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4)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张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年底,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公开招标管理软件,上海力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地区销售经理被告人吕某协助辽宁应加经贸有限公司参加投标,上海力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力融临床信息管理软件V1.0,力融手术麻醉管理软件V1.0,医院消毒供应可追溯管理系统软件”成功中标,辽宁应加经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医学院签订了管理软件合同,合同标的额为26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为了索要货款,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2012年3月底,在冯某办公室内给冯某好处费共计26万元。2014年9月10日,吕某到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证人冯某、陆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是为了索要货款才行贿的,且有自首情节,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护称:被告人吕某在未被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传唤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8日出具证实材料,证实其与冯某有过不正当经济往来,同年6月6日以证人身份接受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时即向侦查机关如实交代了其向冯某行贿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吕某在被追诉前如实供述行贿事实,与受贿人供述基本一致,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性质,属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吕某被追诉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是为催要合法货款而行贿,主观恶性不强,危害不大。且其实施行贿,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未造成集体财产损失;被告人吕某属初犯,无前科劣迹,对行贿的危害性已有充分认识,确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小,且脑部有神经血管瘤,纪检部门也建议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吕某从宽处罚的同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系上海力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地区销售经理,辽宁应加经贸有限公司系上海力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系事业法人单位。2011年底,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公开招标管理软件,被告人吕某协助辽宁应加经贸有限公司参加投标,上海力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力融临床信息管理软件V1.0,力融手术麻醉管理软件V1.0,医院消毒供应可追溯管理系统软件”成功中标。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甲方)与辽宁应加经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管理软件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263万元人民币。软件安装后,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人吕某为了索要货款,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2012年3月底,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原院长冯某(另案处理)办公室内给冯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6万元。2013年初,办案机关对冯某贪污受贿案件调查期间,找到吕某了解情况,吕某主动交代了向冯某给付回扣的问题。2014年9月10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吕某到该院接受询问,被告人吕某对行贿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劳动合同、保证书、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信息化系统改造项目合同、银行查询单、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财务账目、工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2013)沈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冯某、陆建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在办案机关调查冯虹受贿案件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及时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吕某系初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对减轻处罚。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吕某适合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夏京源代理审判员  赵迎娇人民陪审员  陈宏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娇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