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赵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 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