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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赵某。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 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