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开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霍敏与王士能、王成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敏,王士能,王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霍敏,居民。被告王士能,居民。被告王成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敏诉被告王士能、王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霍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