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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超与冷加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冷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冷加亮。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冷加亮名下xxx本田xxx轿车xxx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