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甲与被告夏某甲、陈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夏某甲,陈某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段某甲,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夏某甲,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甲,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段某甲诉被告夏某甲、陈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段某甲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甲、陈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颜 丽审 判 员 何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江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萍校对责任人:颜丽打印责任人:周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