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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甲与被告夏某甲、陈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夏某甲,陈某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段某甲,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夏某甲,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甲,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段某甲诉被告夏某甲、陈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段某甲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某甲、陈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颜 丽审 判 员  何春霞人民陪审员  刘江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萍校对责任人:颜丽打印责任人:周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