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邵亚军、瞿金芳与董兴志、赵淑敏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亚军,瞿金芳,董兴志,赵淑敏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亚军,男,生于1972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瞿金芳,女,生于1974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邵亚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兴志,男,生于1948年2月11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敏,女,生于1953年6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董兴志之妻。上诉人邵亚军、瞿金芳因与被上诉人董兴志、赵淑敏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邵亚军、瞿金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亚军、瞿金芳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亚军、瞿金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邵亚军、瞿金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 娜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