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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邵亚军、瞿金芳与董兴志、赵淑敏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亚军,瞿金芳,董兴志,赵淑敏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亚军,男,生于1972年10月21日,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瞿金芳,女,生于1974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邵亚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兴志,男,生于1948年2月11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敏,女,生于1953年6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董兴志之妻。上诉人邵亚军、瞿金芳因与被上诉人董兴志、赵淑敏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邵亚军、瞿金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亚军、瞿金芳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亚军、瞿金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邵亚军、瞿金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 娜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