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董欣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56号罪犯董欣,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衡中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3061.52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7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6日投入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10年9月2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欣自上次减刑以来,在监狱警察的教育转化下,不断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在制鞋车缝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8.5分。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一季度被评为改造进步之星。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董欣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