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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亲岐与臧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亲岐,臧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王亲岐,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臧宾,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亲岐与被告臧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亲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亲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亲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