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亲岐与臧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亲岐,臧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王亲岐,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臧宾,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亲岐与被告臧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亲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亲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亲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