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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吕国安与刘宏宇、刘秀峰、靳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安,刘宏宇,刘秀峰,靳军,赵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吕国安,男,195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宏宇,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秀峰,女,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同被告刘宏宇。被告:靳军,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赵学峰,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安诉被告刘宏宇、刘秀峰、靳军、赵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宏宇、刘秀峰名下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吕国安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RP7**号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二、查封原告担保人郝晓宇名下的车牌号为吉AM6**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车籍二、冻结被告刘宏宇、刘秀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