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茹娃、张文与闫予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茹娃,张文,闫予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0号原告:马茹娃,女,1930年5月3日生。原告:张文,女,2002年2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郑金永,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闫予涛,男,1988年3月24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凯旋西路30号凯瑞君临商务写字楼14号。负责人:何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茹娃、张文与被告闫予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茹娃、张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予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茹娃、张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茹娃、张文撤回对被告闫予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马茹娃、张文承担。审 判 长 李延伟审 判 员 夏墨潭人民陪审员 刘 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