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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全顺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全顺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12号罪犯全顺姬,女,1956年8月13日生,国籍不明,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顺姬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全顺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初,吴男虎为非法越境到中国与其母亲全顺姬团聚,在朝鲜找到金在进帮忙,金在进要求其帮助贩卖毒品,于是吴男虎、全顺姬与金在进电话共谋从朝鲜走私冰毒到中国贩卖。同年5月12日6时许,吴男虎携带400余克冰毒从吉林省龙井市三合镇附近中朝边境非法越境到中国境内,将冰毒藏匿在附近江边的大树底下。数日后吴男虎在金振玉(金振玉与奇峰同居)的租房里将藏匿冰毒的位置画图给全顺姬并让奇峰一起去取回冰毒。嗣后,全顺姬为便于贩卖,在其租房处伙同金振玉将部分冰毒分装于17个左右的小塑料袋里,并于同年5月末、6月初,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元的价格卖给京淑、朴仁虎6克。同年6月6日,公安人员为抓捕全顺姬,安排朴仁虎以购买30克冰毒的理由,与全取得联系,当日15时许,全顺姬将29.5克冰毒交给金振玉携带后,让其与奇峰一起随同,在延吉市金达莱广场与朴仁虎交易时被抓获,查扣29.5克冰毒,在全顺姬住处将吴男虎抓获。翌日,在吴男虎寝室搜缴冰毒361.5克,在全顺姬运动服兜里搜缴冰毒9.9克,在奇峰住处搜缴冰毒0.1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全顺姬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清洁巾码边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9.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4.7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全顺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涉案毒品数量大,又系主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全顺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