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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连成与张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成,张成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张连成,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九台市。被告张成德,男,1922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成诉被告张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张连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