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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执行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玉兴与林元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兴,林元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行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兴,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荔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林元棋,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陈玉兴与被执行人林元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玉兴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元棋归还人民币146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元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元棋除在交警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683**雅阁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型号1627644)一辆,在国土局名下有宗地编号为119180064的土地使用权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8月20日,本院在(2014)秀执行字第620号执行卷中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0642元,同年10月8日,在(2014)秀执行字第94号执行卷中提取被执行人在荔城区法院执行到位款人民币13474元;2014年12月25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元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683**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扣押到。2015年1月9日,案经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林元棋在农历2014年12月初十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陈玉兴欠款人民币伍万元正(包括法院执行到位款)。2、被执行人林元棋从农历2015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玉兴欠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至同年8月份全部还清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正。若未按时还款,被执行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及时恢复强制执行。3、申请执行人陈玉兴同意被执行人林元棋从失信名单中删除。4、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林元棋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仁瑞执行员  邹福春执行员  潘丽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柳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