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雅秋与白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57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白某某,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