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解胜利、吴忠市浩胜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花公公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解胜利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静,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娟,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胜利,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陕西省横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解胜利、吴忠市浩胜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胜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解胜利持有的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7%的股权(即174.4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宁夏华骏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惠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解胜利持有吴忠市太阳山胜达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7%的股权(即174.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杨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人民陪审员  赵爱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