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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勇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7刑初12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包头市。户籍所在地包头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取保候审。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15时许,在包头市九原区庙圪堵村内,被告人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院内建设南房一间,经包头市九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下达书面责令停止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该分局的工作人员李某丙、王某甲、梁某某、赵某某依法对李某乙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被告人李某甲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并限期拆除建筑通知书,照片,调查终结报告,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审批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收据,执行回执,行政复议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工作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查终结报告,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上网追逃登记表/撤销表,证人徐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白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王某甲、赵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李某丙等人系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中包头市九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行为不规范,导致矛盾激化,存在过错。故对被告人李某甲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长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丹琪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