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商诉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郑建兴,郝翠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诉保字第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王义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寒松,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九路东侧纬八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敖荣。被申请人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汶浦中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汤建刚。被申请人郑建兴。被申请人郝翠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因与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郑建兴、郝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并以自有财产对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郑建刚、郝翠翠银行帐户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郑建刚、郝翠翠价值2200万元等值财产(详见查封保全财产明细)。以上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洁审 判 员 何海莲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