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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31号原告: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8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陈天水,遂宁市射洪县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1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已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除,故原告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佳杨承担。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