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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娟,王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张娟娟,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吴涛,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娟娟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月艳代理审判员  孙雪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