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长春忠顺汽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普卓经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忠顺汽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普卓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713号原告:长春忠顺汽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滨河新村东区506栋。法定代表人:杨宝忠,经理。被告:长春市普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江物流园区7栋1号。法定代表人:夏振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忠顺汽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普卓经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忠顺汽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