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才德与武穴市锦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桂裕锋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陈才德,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刊江陈高村陈亨泗湾13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406120578。被申请人:武穴市锦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李顶武社区。法定代表人:桂裕锋,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桂裕锋,商人。被申请人:桂珍明,商人。申请人陈才德因被申请人武穴市锦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桂裕锋、桂珍明欠其借款65万元及利息未还,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锦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桂裕锋、桂珍明银行存款共计83万元,申请人陈才德已向本院提供毛丽华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北川路南侧房屋(证号:武政房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才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锦裕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桂裕锋、桂珍明银行存款共计83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查封担保人毛丽华位于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北川路南侧房屋(证号:武政房字第××号),该财产由毛丽华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蔡基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