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恢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于朋水与王晓辉、刘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朋水,王晓辉,刘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恢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于朋水。被执行人:王晓辉。被执行人:刘真。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潍城恢执字第3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999号清荷湾小区4号楼3单元502室房产。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999号清荷湾小区4号楼3单元5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