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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杜小东与赵生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东,赵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杜小东,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生明,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中卫市,现住址不明。本院在执行杜小东申请执行赵生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生明在本市各商业银行无存款,在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116元,执行费50元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