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姜堰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暂住地本市普陀区曹杨路某某弄25号1楼,窃得同住的被害人周某某一张卡号为62179930000799XXXXX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同年11月2日及8日,被告人朱某某多次通过银行的ATM机,从该信用卡中盗取共计人民币9200元。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监控录像截图及说明,作案现场照片,谅解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且在案发后已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