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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行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方申凤与肥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申凤,肥西县人民政府,王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终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申凤。委托代理人:鲁立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西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明文,县长。委托代理人:晋刚。委托代理人:徐晓晴,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新华。上诉人方申凤因诉肥西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申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申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申凤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应道荣审判员  李进学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亚敏附: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