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与马涛、施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马涛,施海玲,广西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22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代表人梁红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涛。被告施海玲。委托代理人马涛。被告广西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与被告马涛、施海玲、广西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9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 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