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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恢执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与任钢萍、陆武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任钢萍,陆武生,任爱民,蔡善珍,黄和平,合肥市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蚌恢执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钢萍,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陆武生,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任爱民,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蔡善珍,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黄和平。被执行人:合肥市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龙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与任钢萍、陆武生、任爱民、蔡善珍、黄和平、合肥市金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蚌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兴达典当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任爱民等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兴达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爱民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安徽汽配城2幢206号的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东房字第××号),并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爱民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安徽汽配城2幢206号的商业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东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超审 判 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汤雅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