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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曹加美与冉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加美,冉启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曹加美,女。被告冉启发,男,。法定代理人冉龙平,男,系被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加美诉被告冉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加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原告曹加美负担。审判员 申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恩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