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程正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正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03号罪犯程正江,男,汉族,小学文化,1963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波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4日作出(2005)锡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正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1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正江减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30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程正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刑期至2029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2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正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程正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程正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正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身危害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正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