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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小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小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松林路19号附1号3-2,组织机构代码59515535-0。法定代表人王小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茂竺,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娄义兰,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霍小渝,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金艳,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系被告霍小渝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小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