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段其峰与王玉龙、王玉苍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其峰,王玉龙,王玉苍,王玉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段其峰,农民,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王书生,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龙,农民,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苍,农民,住成安县。被告:王玉峰,农民,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其峰与被告王玉龙、王玉苍、王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其峰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其峰承担。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朱艳涛人民陪审员 唐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