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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段其峰与王玉龙、王玉苍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其峰,王玉龙,王玉苍,王玉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段其峰,农民,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王书生,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龙,农民,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苍,农民,住成安县。被告:王玉峰,农民,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其峰与被告王玉龙、王玉苍、王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其峰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其峰承担。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朱艳涛人民陪审员  唐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