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财政结算中心、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财政结算中心,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负责人: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炎林,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万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财政结算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刘猛。被告: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谭均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诉被告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财政结算中心、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少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