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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罗德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杰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懿,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镇隆。委托代理人:甘健志,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弋飞,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VB13DN017上诉人北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要依据是提交合同编号为VB13DN017《煤炭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同时谎称其原件已被上诉人骗回。经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署过上述合同。对此,法院应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合同原件并进行核实。(二)退一步来讲,被上诉人提供的《煤炭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那么法院管辖地也应为上诉人的公司注册地和住所地。(三)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沙湾二街13、15号602B房,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提供了VB13DN001《煤炭销售构架合同》、VB13DN017《煤炭销售合同》的复印件等证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记载被上诉人为供方、上诉人为需方的VB13DN017《煤炭销售合同》(复印件)第十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场所在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汇华商贸大厦9层,该地址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涉及案件实体审查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故对上诉人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