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田某,曲阳县交警大队职工。被告葛某甲,农民。原告田某诉被告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年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3日生儿子葛某乙。婚后他在外花天酒地,不顾家庭,还染上了毒瘾,经常对我拳打脚踢,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育费自理。被告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口头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力争早日戒掉毒瘾,恢复正常生活,争取得到原告原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3日生男孩葛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被告染上毒瘾,2014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现在邢台市戒毒所戒毒。庭审中,原告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表示一定戒掉毒瘾,将来好好过日子,照顾好家庭,请求法庭做和好工作。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当庭悔过,向原告及家人赔礼道歉,得到原告谅解。被告知错,原告及社会均应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在���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珍惜家庭和双方感情,在互谅互让、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包容对方,加强沟通、建立信任。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给孩子建立一个和谐、完整、幸福的家庭和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故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靖审 判 员 冯纪维人民陪审员 杨志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