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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云城区好来食品商店销售“德国黑金钢”、“金功力”等药品。2014年11月14日被相关部门查处,并扣押涉案药品。经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扣押的“德国黑金钢”、“金功力”等药品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而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云城区好来食品商店销售“德国黑金钢”、“金功力”等药品。2014年11月14日被相关部门查处,并扣押涉案药品。经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扣押的“德国黑金钢”、“金功力”等药品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制作说明、光盘;2、证人江某某、罗某某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物品暂存说明;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租赁合同,调取通知书、个体户机读档案,户籍登记资料、结婚证;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认定意见书、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而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某销售假药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扣押的假药一批,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的假药一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