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雷某某,男,个人信息………略。被告谢某某��女,个人信息………略。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雷健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文俊,人民陪审员彭光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有婚生小孩雷甲、雷乙两男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水性杨花、好逸恶劳的恶习渐渐表露无遗,致使原、被告对方的感情逐渐破裂。2010年9月被告与他人离家出走后就杳无音讯,从未对小孩尽抚育义务,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所述,为了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根据《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婚生小孩的抚养权。被告谢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6年3月相识,相识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分别于2007年3月27日生育男孩雷甲,2008年9月19日生育男孩雷乙,现婚生小孩雷甲、雷乙均随原告生活。2008年11月11日原、被告在嘉禾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被告谢某某外出后,即与家里失去联系,此后原、被告便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户籍资料、结婚证、证明等证据收集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不久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感情基础一般。2010年9月被告谢某某外出后,便与家里失去联系,也不主动与家人联系。此后原、��告便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已近四年多,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由于婚生小孩雷甲、雷乙一直随原告雷某某生活,且被告谢某某外出后一直未与家里联系,未履行对婚生小孩的抚养义务,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及原告本人的愿意,以婚生小孩雷甲、雷乙随原告雷某某生活,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甲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甲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雷甲、雷乙随原告雷某某生活,由原告雷某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被告谢某某对婚生小孩雷甲、雷乙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健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君虎附法律条文:《中甲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的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甲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