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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与侯晓忠、赵晓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侯晓忠,赵晓辉,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39号原告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昭余街89号。法定代表人钟家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晓忠,男,1967年11月10日生,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南槐志村村民,住。被告赵晓辉,男,1984年12月13日生,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南槐志村村民,住。被告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西湛泉村石化加油站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晓忠、赵晓辉、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晓忠26677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自有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车牌号晋K×××××)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侯晓忠银行账户存款26677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丰田皇冠轿车一辆。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惠爱审 判 员  成银富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