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与侯晓忠、赵晓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侯晓忠,赵晓辉,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39号原告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昭余街89号。法定代表人钟家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晓忠,男,1967年11月10日生,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南槐志村村民,住。被告赵晓辉,男,1984年12月13日生,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南槐志村村民,住。被告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介休市三佳乡西湛泉村石化加油站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晓忠、赵晓辉、介休市立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晓忠26677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自有的丰田皇冠轿车一辆(车牌号晋K×××××)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侯晓忠银行账户存款26677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中航国际汽车展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丰田皇冠轿车一辆。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惠爱审 判 员 成银富人民陪审员 郑转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