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肖某,女,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陈某,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