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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上网)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肖某,女,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陈某,男,1980年2月27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