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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元博与被执行人夏玉泉、孙晓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博,夏玉泉,孙晓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博被执行人夏玉泉被执行人孙晓翠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468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元博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银行协助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