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单xx、单xx、单xx、单xx与被上诉人单xx监护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xx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xx上诉人(原审原告)单xx上诉人(原审原告)单xx上诉人(原审原告)单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xx上诉人单xx、单xx、单xx、单xx因与被上诉人单xx监护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一特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以连山法院已受理并开庭审理本案,且连山法院对本案较为了解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连山法院裁定。本院认为,单xx、单xx、单xx、单xx四人诉请变更单xx的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监护人单xx自其母亲去世后一直与单xx生活,而四上诉人对单xx住所地现为龙港区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案应为龙港区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晓芳审判员 董百慧审判员 周 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