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谢立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谢立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王文强,男委托代理人:张世东,系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立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强诉被告谢立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下落不明、证据不足,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强承担。审 判 长 商孟祥人民陪审员 金余年人民陪审员 王 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蕴 来自